为维护民用航空治安秩序,保障飞机和旅客的安全,遵照国务院“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”,依据国家法律规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将枪支(含各种仿真玩具枪、枪型打火机胶其它各种类型的带有攻击型的武器)弹药、军械、警械、管制刀具、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物品、剧毒物品、放射性物品、腐蚀性物品、危险溶液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、货物中托运。凡携带或夹带上述危险物品的,一经查出,即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二、旅客乘坐飞机时,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(如菜刀、水果刀、餐刀、工艺品刀、剪刀等各类刀具,以及钢锉、铁锥、斧子、短棍、锤子等)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,不得随身携带,对故意藏匿的,一经查出,即交公安机关处理,误机自行负责。
三、除国家规定的免检人员外,所有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接受安全检查。民航工作人员、驻机场检察、检察单位人员进入隔离区,必须持有民航总局或机场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隔离区通行证。上述工作人员乘坐飞机时,必须按普通旅客接受安全检查。
四、乘坐国内航班时,旅客必须经过指定的安检通道接受安全检查。
五、乘坐国内航班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机场,凭客票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。头等舱旅客可携带两件手提行李,普通舱旅客只准带一件手提行李。体积不超过20X40X55厘米,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,超过上述件数体积的、重量的,按规定作为行李或货物办理托运手续。拒绝托运的,机场、航空公司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其登机。
六、严禁伪造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、登机。
七、严禁乘机旅客利用机票为他人交运行李物品,严禁为素不相识的人捎带物品。
八、严禁以任何理由干扰机组工作,破坏机舱内正常秩序,危害飞行安全。飞行中全体旅客必须服从机组管理。
九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民航安全、公安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。
对违反通告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”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有关民用航空安全的规章处理,已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